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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本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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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商标制度
日本的商标权,采用建立在专利局(特许厅)的核准注册基础上而得以生效的"注册原则"。和美国所采用的"使用原则",即商标权在使用的事实基础上得以生效,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日本,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不过,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并非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且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的话,按规定,可将其转为已生效的商标以保护其业务上的信用。
申请后,由专利局的审查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没有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办理注册手续。权利的有效期,从原则上来说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可以申请续展。
商标(检索)调查
商标(检索)调查的重要性
为防止商标申请徒劳及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使用之前的商标(检索)调查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事先的商标调查,可以确认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申请在先的商标或注册在先的商标,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出申请商标是否可能获得注册及使用。
但是,由于商标(检索)调查是在专利局的公开数据及公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近期提交申请的商标信息(近两个月内)还未进入其数据库,这些商标信息属于公开及公报数据范围之外,所以无从对这些商标信息进行(检索)调查。因此,我们建议在提交申请的两个月后,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商标的申请,进行再次调查以填补这两个月的(检索)调查空白。
商标(检索)调查的手段
商标(检索)调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简易调查>
由于只能检索出与指定文字相一致的商标,所以,一旦指定的方式有所不妥,很可能造成遗漏。比如有特殊发音的类似商标、使用借用字但发音相同的商标都不能被检索出来
。
此方法,不能检索出类似商标,因此,作为欲获取注册的调查手段是不充分的,但是适用于在多个候补中进行筛选。
<类似调查>
要正确地获知商标注册的可能性,我们建议使用类似调查。利用Brandy International所提供的 Brandy,用于文字商标的类似调查,类似调查是对从调查开始两个月前的申请、初审公告及已注册商标进行调查确认的方法。
调查时,因为调查前两个月的数据尚未进入数据库,所以用数值表示注册可能性时,必须除去这两个月的部分,因此可能性最高也只能认定为80%。
调查方法为,设想出对象商标的所有读法(读音),利用各种检索方法,找出与上述称呼有一音之别的商标。比如,商标为"Gourmet",设想其称呼可能为"グルメ""グアメット""グールメット""ゴウルメット",定下检索词的发音,调查确认是否存在与这些发音有一音之别的商标。
类似调查比较复杂,要对一次性所找出的约500个商标逐一进行比对,从接受任务到调查报告完成可能需要花费3天时间。该调查,只能查出被提取商标的号码(申请号、初审公告号、注册号)。有关商标的样式、权利所有者及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确认,则需要通过书刊杂志等其他信息途径加以确认。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注册可能性较高的话,可立即转向申请手续的准备。
<马德里国际注册调查>
随着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条约《马德里条约》的签署,作为新的预先申请,有必要考虑将日本作为指定国进行国际注册或申请。
就申请现状来看,由于国内先申请而取得国际注册申请的信息,需要大约6个月时间进入专利局的数据库,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可能有潜在着的在先申请。
Cotech International Inc.所提供的Trump,不仅可检索出将日本作为指定国的国际注册或申请,还可提前检索出将来可能指定的商标。
所有基于《马德里条约》的国际注册或申请,在WIPO国际事务局的国际注册备案里均记录在案。而Trump在国际注册备案的10天后对数据进行储存,并每周对数据进行更新。
特别对于源于外来语的商标、非普通用语的商标、虽为普通用语但不为人所熟悉的商标以及自造词商标,如果将日本作为指定国的国际注册或申请,则须对是否存在相类似的商标提高警惕。因此我们建议在简易调查/类似调查的基础上,再运用Trump检索加以确认。
申请
1. 1.概要
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并附上商标样本,向专利局提交。
2. 2.商标样本
申请注册的商标栏内附上的商标样本,根据种类的不同,记录方法也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也可以是以下类型的组合。
◆文字商标--汉字/片假名/平假名/西文字符/符号的组合
◆图形商标--标记/造型
◆立体商标--造型的立体牌/含有文字和标记的容器
商标若是设计性标识,即使属于文字商标,也可能需要另行申请,因为包含图形要素的标识与标准字体的文字之间,存在很大的权利范围差异。彩色商标与黑白商标相对应。
3. 3.指定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根据1992年4月以后实施的现行法(2002年有部分更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遵从基
于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表。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规定要求申请以类别为单位进行,因此,有必要先了解商标的使用对象,以决定所要申请的类别。
4.指定商品及服务
商标权,在指定商品及服务的范围之内,发挥其效力。因此,如果指定商品和服务不够准确,商标的作用就可能不能充分发挥。所以,对商品及服务的记载方法(表达及措辞)应特别注意。
对于在专利局的审查基准中有示例的典型商标及服务,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没有示例的商品及服务,则有必要进行充分的研讨。
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
这是种怎么样的服务呢?而没有特定指定内容的申请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互联网只是提供服务的工具,所以应根据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是怎样的服务,来确定指定服务的类别。比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业务,就以"刊登在网页上的广告策划及制作"为指定服务,即广告代理。
但是若是必须利用互联网才能得以实现的服务(如:反向拍卖),在申请时,则需附上能体现其概念的代名词、说明书、样本等对服务内容及范围的审查有所帮助的资料。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被认可的表达方式。
例:"健康食品"
像"健康食品"这种指定就不被认可,而应以"加工食品"来表达。而且在指定时,要明确表示其主要原材料和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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